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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行政院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一案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
一、依據新竹縣政府113年8月29日府人考字第1130379244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據大陸委員會113年7月12日陸港字第1130500323號函、行政院113年8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及本府110年1月15日府人考字第1090398237號函辦理。

三、檢附旨揭修正注意事項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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