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轉知-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,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,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
一、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7月08日府人力字第1104653787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銓敘部110年7月6日部銓四字第1105364648號函辦理,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
三、查旨揭情事,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、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會銜發布(本府110年7月2日府人力字第1100363895號函諒達)。
四、銓敘部108年12月13日部銓四字第1084880368號電子郵件以及歷次解釋與前揭兩院會銜令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。
二、依據銓敘部110年7月6日部銓四字第1105364648號函辦理,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
三、查旨揭情事,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、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會銜發布(本府110年7月2日府人力字第1100363895號函諒達)。
四、銓敘部108年12月13日部銓四字第1084880368號電子郵件以及歷次解釋與前揭兩院會銜令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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