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4月24日勞動三字第0910018612號等10件(書)函,自110年7月1日停止適用一案
一、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4月24日勞動三字第0910018612號書函、94年10月13日勞動3字第0940056112號書函、98年6月15日勞動3字第0980016442號函、98年7月2日勞動3字第0980018211號書函、98年7月17日勞動3字第0980020133號函、98年7月31日勞動3字第0980021638號書函、98年8月28日勞動3字第0980082925號書函、99年2月23日勞動3字第0990062685號函、99年7月23日勞動3字第0990131155號函及該部104年7月16日勞動條4字第1040069254號書函,自110年7月1日停止適用。
二、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7月05日府人力字第1100364111號函辦理。
三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00025217號書函轉勞動部110年6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579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
四、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規定已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,並自本(110)年7月1日施行,旨揭解釋與修正規定未合,爰配合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,自本(110)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。
二、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7月05日府人力字第1100364111號函辦理。
三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00025217號書函轉勞動部110年6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579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
四、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規定已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,並自本(110)年7月1日施行,旨揭解釋與修正規定未合,爰配合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,自本(110)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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