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轉知-有關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(以下簡稱專技)錄取或及格,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,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於110年6月29日會銜發布,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
一、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7月02日府人力字第1100363895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030023672號函辦理,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
三、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辦理。
四、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,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理能力,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。是以,各機關依旨揭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,宜審酌該專技執業證照與「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」。
五、檢附考試院、行政院令1份。
二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030023672號函辦理,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
三、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辦理。
四、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,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理能力,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。是以,各機關依旨揭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,宜審酌該專技執業證照與「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」。
五、檢附考試院、行政院令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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