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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、第4條、第5條、第6條及第9條,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民國110年3月15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16751號、院授人培字第11000003472號令修正發布

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3月24日府人力字第1104651490號函層轉銓敘部110年03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05333235號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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