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制藥品標籤應載明項目
一、為利管制藥品之辨識與管理,管制藥品之標籤(包括外盒),除依藥事法規定者外,應加刊下列事項:
(一)管制藥品級別標示:
依該製劑(或原料)所歸屬之管制藥品第一級至第四級級別,分別於中
文標籤及其外盒中文標示之版面右側加貼或印刷 
其六角形外框及框內字體顏色應與背景顏色明顯區分,框內字體不得小
於0.3公分×0.3公分(相當於電腦排版八級字體)。
(二)麻醉藥品標幟:
管制藥品如屬麻醉藥品者,應於中文標籤及其外盒中文標示之版面左側加貼或印刷 麻字樣 ,其圓形外框及字體顏色應與背景顏色明顯區分,框內字體不得小於0.3公分×0.3公分(相當於電腦排版八級字體)。
(三)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於中文標籤及其外盒中文標示加刊:「調劑本藥應依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為之」。
二、前項公告事項如因標籤(或外盒標示)之空間限制,致無法依規定之字體大小刊載者,得檢附其標籤及外盒樣式,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核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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